通告明确,2021年5月6日0时至5月10日24时,严禁在海南省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和使用枪爆等危险物品,同时,停止向省内运入枪爆等危险物品。
危险物品中“枪支弹药”是指《枪支管理法》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;
“爆炸物品”是指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,以及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;
“剧毒化学品”是指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;
“易制爆危险化学品”是指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所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;
“放射性物品”是指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》所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(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)。
因特殊情况在临时管控期间需运输危险物品与使用爆炸物品的,由运达地市、县公安局审核后,报海南省公安厅审批:
(一)本省群众生活必需的危险物品,临时管控期间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;
(二)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;
(三)涉及国家政治、军事、外交等需要的情形。
通告指出,对未经审批,在本省内运输枪支弹药、爆炸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公安机关将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枪支管理法》、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依法处罚。对已经批准的危险物品运输活动,公安机关要监督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强化安全责任和措施,沿途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。
来源:海口日报
记者:李云川、陈炜森(通讯员)、 蒋升(通讯员)
编辑:程忆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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